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的向联方借款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向四川发展航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有利于满足公司
资金需求,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该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此次借款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友苏 李秉祥 江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