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相关文件,对
公司此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开展应
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公
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有红
娄爱东
张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