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坤泰股份 证券代码:001260 编号:2023-043
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坤
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53号)
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7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发行价格为14.2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026.25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623.2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403.02万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2月1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于2023年2月1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容诚会验[2023]100Z000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
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
号 (万元) 金(万元)
山 东 省 建设项目备案证
烟台坤泰汽车内饰件有
限公司产业园项目
年产 675 万 m2 高档针刺 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
线建设项目 370672-04-01-641957
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
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
项目
合计 77,067.49 35,403.02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
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6,212.70 万元及其利息(利息的具体金额
以实际结转时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对全资子公司烟台鑫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烟台鑫泰”)进行增资,用以实施募投项目“年产 675 万㎡高档针刺
材料和 15,000 吨 BCF 纱线建设项目”。详细内容请见 2023 年 7 月 14 日的《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烟台鑫泰于近日与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内容如下:
甲方一: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烟台鑫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主体)
(甲方二为甲方一之全资子公司,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共同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 675 平高档针刺材料和 15000 吨 BCF 纱线建设项目
(5000 吨 BCF 纱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
日,期限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二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
若甲方二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二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
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敬涛、傅国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8 日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
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