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3]字 0719 第 0562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3]字 0719 第 0562 号
致: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伟、朱刘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范性文件以及《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3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决议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
(2)2023 年 7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各股东,
并在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
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号华业国际中心 A 座 8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19 日上
午 9:15 至当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3 名,代表公司股份
数为 313,142,6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4450%。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216,131,11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083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人数为 0 人,代表
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97,011,51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3613%。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人数为 20 人,代表
股份数为 20,662,2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068%。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与方式见证了本次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已于披露的会议通知中予以列明;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未发生对议案内容进行变
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34,815,5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 持 股 份 的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684,4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0.4280%;反对 1,97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2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 晨: 刘 伟:
朱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