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8 证券简称:新集能源 公告编号:2023-028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1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27 - 2023/7/28 2023/7/2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6 月 29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590,541,800 股
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27 - 2023/7/28 2023/7/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
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
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国华能源有限公司、
安徽新集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
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
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
(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9 元。该类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
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
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所得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9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
判断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54-8661819
特此公告。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