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
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通过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基于独立
判断,对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
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发挥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为公司和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
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清滨、邹健、田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