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水科技: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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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核查意见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九江善
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水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使
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管理目的
    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经营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合理
利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额度及期限
    拟使用不超过70,000.00万元(含本数)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
使用。
    (三)投资品种
    自有资金拟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理财产品。
    (四)决议有效期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五)实施方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相关投资决
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具体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七)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拟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中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
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
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八)风险控制措施
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
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使用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
正常开展。通过进行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
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三、相关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70,000.00万元(含本数)的自有闲置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
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时,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相关投资
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具体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监事会意见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70,000.00万元(含本数)的自
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
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时,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
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具体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合理使用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带来更多投资回
报。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及核查程序。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善水科技拟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由原来的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
万元(含本数)调整至不超过70,000.00万元(含本数)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公司上述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善水科技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同时提请
公司注意控制风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珂                  张科峰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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