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
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审
议,现就相关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合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带来更多投资回报。公司
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
核查程序。因此,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
规。
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推进公
司的长远发展,进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7.18 元/
股。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
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
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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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平 虞义华 汪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