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已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暨关联交易事项事先提供了资料,并与我们
进行了沟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也对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现对上述事
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系结合公司经营发展
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经审阅,公司本次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
为华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集团”),华统集团为公司关联方,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构成关联交
易。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本次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
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经审阅,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华统集团拟以现金认购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含本数)
,同时认购股
票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截至目前,华统集团及其子公司上海华俭食
品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华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超过已
发行股份的50%,本次继续增加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根
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
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五)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
位。”
。
经审阅,上述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同意华统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四)经审阅,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相关
条款的约定均立足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伟良
金 浪
徐向纮
日期:2023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