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
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的事项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
体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本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系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
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
争力,有利于公司持续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长远
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具体方案,并一致同意本次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
之后,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事项,并一致同意本次议案。
三、《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可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
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事项,并一致同意本次议案。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吕航、李旭修、徐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