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资料后,对本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序,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
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案修订稿)》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排。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希慧
(本页无正文,为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崔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