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元科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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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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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
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
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及限制规定
  第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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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
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六条   公司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
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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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首发前
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
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
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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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信息申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
术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核心技术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
心技术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
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申请股
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确认其核心技术人员身份认定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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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完成系统申报,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完成系统申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
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
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
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
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
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
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五章   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流程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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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按以下流程进行报告: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填写《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意向表》,减持计划应
提前至少 15 个交易日、增持计划应提前至少 2 个交易日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确认,
并通知证券部。
  (二)在收到《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意向表》后,董事会秘书
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核查,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
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
术人员,并于收到《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意向表》的 2 个交易日内
出具反馈意见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
  (三)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完成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于当日填写《持股变动申报表》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四)在收到《持股变动申报表》后,董事会秘书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完成系统申报,并由公司进行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后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对于违反本制度,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
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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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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