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共达电声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
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相关条款设置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广大
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公司就收购资产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的事项。
独立董事:杨步湘、张辉玉、杨毅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