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齐鲁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齐鲁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
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稳
定股价方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采取由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稳定股价措
施,该措施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措施的可行性,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规定。公司采取上
述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实施本次稳定股价方案。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陆德明、单云涛、陈进忠、卫保川、王庆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