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
要求,作为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
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本次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中独立董事同时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有关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因此我们认为本次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9名董事候选人(其中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关于
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彭颖红、刘海生、俞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