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直股份: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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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本制度经 2023 年 7 月 18 日召开的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后生效)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
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制度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公司应
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第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
董事的职责。已在 5 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
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
事。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
的人数时,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补足独立
董事人数。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
件。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授
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
务的规定(如适用)
        ;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
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
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
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
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其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控股股东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控股股东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
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
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
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 36 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
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
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
实不符;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
进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被选出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当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
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附件
中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
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在召
开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并
表明不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第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
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
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低于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
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
情况和资料。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
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
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
东大会次数;(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三)现场检查情
况;(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五)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有权行使以下特
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
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运
行,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战略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 1 名。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
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
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
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
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
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
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
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
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
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
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
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
保存 5 年。
  第十八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
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
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
宜。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
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鉴于公司所处行业的特殊性,根据国家保密相
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
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
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
范围。独立董事应当明确上岗、在岗、离岗离职保密管理要
求以及违规违约责任,遵守保密要求。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泄密事件或者造成泄密隐患,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公司安全保密
管理奖惩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的
涉密人员,还应当承担约定的其他责任。内部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
告中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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