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
《上市规则》”
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本次交易方案、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文
件进行了充分审查,基于独立、审慎、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重组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
益。
二、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
东的现实及长远利益。
三、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颁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交易的有关议
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按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
资产重组,并构成公司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有关议案时,
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时,本次交易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
股东亦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以姓氏笔画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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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喜 王 猛 荣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