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
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
股权、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并发行 A 股股票募集配套资
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
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
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
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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