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直升机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说明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中国航空
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科工”)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航空工业集团”)所持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
飞集团”)100%的股权和中航科工与航空工业集团所持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哈飞集团”)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经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
本次交易新增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
公司在《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中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并
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形。昌飞集团、哈飞集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直升机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说明》之
盖章页)
中航直升机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