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及其或实际控制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亦不包括公司监事、独
立董事。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
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激励计划的
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18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7.86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特此公告。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