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95 证券简称:甬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3
债券代码:113636 债券简称:甬金转债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决定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 1,068,969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
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鉴于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实施完毕,且 2022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已在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实施完毕,因此根据公司《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暂缓授
予部分)的回购价格由 13.74 元/股调整为 8.42 元/股,对部分预留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4.49 元/股调整为 8.94 元/股。对 1 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6,090 股、对因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未达标导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062,879 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
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自 2023 年
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090 股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所有激励对
象(不含上述已离职的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当期不得解除限售的 1,062,879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1,068,969 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 次 回 购 注 销 限 制 性 股 票 涉 及 102 人 , 合 计 拟 回 购 注 销 限 制 性 股 票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4406338),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了
上述 10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68,969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过户手续,预计该部分股份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将
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6,543,395 -1,068,969 45,474,426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35,905,604 0 335,905,604
股份合计 382,448,999 -1,068,969 381,380,030
注:因公司发行的“甬金转债”尚处于转股期,上表数据以公司 2023 年 7 月 17 日总股本
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
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授权及信息披露程序,符合《管理
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对象和数
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尚需
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