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7-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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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20214 号
致: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方大特钢”)的委托,担任方大特钢 2022 年 A 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为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方大
特钢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
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
复印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方大特钢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
专业文件和方大特钢的说明予以引述。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
销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方大特钢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
    《方大特钢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
《方大特钢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
已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
励计划。
《方大特钢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公告。
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
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方大特钢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
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方大特钢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方大特钢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方大特钢 2022 年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方大特钢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方大特钢关于 2022 年 A 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
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
同意的核查意见。
《方大特钢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权益数量的公告》《方大特钢关于向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首次向 1,197 人授予 17,585.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方大特钢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
指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
《方大特钢关于调整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并修订
相关文件的公告》《方大特钢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 9 月修
订)》等相关公告。
《关于调整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并修订相关文件
的议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
《方大特钢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激励计划经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未明确激励
对象,预留权益失效。
《方大特钢关于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
了《方大特钢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股票将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上市流通。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方大特钢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了《方大特钢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司债权人自
接到公司通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均有权凭
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管理办法》《方大特钢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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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
修订)》(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决议及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及其他不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的原因,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4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若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
整,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1年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11元(含税)。
  根据《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若公司发生派息情况,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计算,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3.18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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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时,回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3.18 元/股加
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及公司说明,公司已向本次回购的激励对象支付了限制性股票回购资金,该等
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四) 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
《方大特钢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就本次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述公告期已满 45 日。根据公司的说明,在前述
公告披露后 45 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
申请。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开设回购专用账户,并向中登上海分公司提交办理
对上述 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45,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申请,预计将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完成过户并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后续将依
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价格、资金来源、注销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
需办理完成股份注销和减少注册资本的登记手续。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披露义务;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
申请等法律程序,公司尚需完成股份注销及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之
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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