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3-019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浦迈”或“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
授予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8.4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 11,477.2460 万股的 0.7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70.80 万股,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6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
总数的 80.09%;预留 17.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15%,
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9.91%。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
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
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奥
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
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
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
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
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
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
计划的股票来源。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88.4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477.2460 万股的 0.7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70.8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6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9%;预留 17.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的 0.15%,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9.91%。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自
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
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47 人,占截至 2023 年 7 月
(1)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人员;
(4)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奥浦迈独立董事和监事。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
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
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肖志华先生。公司
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肖志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
是公司的核心管理人才,在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
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员的稳定性
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
司所处的生物医药行业,人才竞争比较激烈;激励对象中的外籍员工在公司的技
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
激励手段,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吸引优秀人才,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
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
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
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本次获授的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限制性股票 性股票总数
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数量(万股) 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长、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He Yunfen 董事、副总经理、
(贺芸芬) 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43 人) 49.80 56.33% 0.44%
三、预留部分 17.60 19.91% 0.15%
合计 88.40 100.00% 0.7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
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
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
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
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
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
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
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
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首次/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归属期 日至首次/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 20.00%
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归属期 日至首次/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 40.00%
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首次/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40.00%
日至首次/预留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
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
定。
六、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5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 25 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43.88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46.54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
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3.7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53.22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46.97%;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65.82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37.98%。
(三)定价依据
首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
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
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此次激励计划公司设置了合理的业绩考
核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次激励的定
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其次,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公司人才成本随之增加,需要有长期的
激励政策配合,实施有效的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使得激励对
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确定为 25 元/股,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
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
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稳定员工团队,实现员工利益
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荣大商
务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
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
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
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
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归属批次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
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A 业绩考核目标 B
归属期
公司归属系数 100% 公司归属系数 80%
公司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个归属
经营目标: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公司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满足以下条件:
第二个归属
经营目标: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4%
公司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满足以下条件:
第三个归属
经营目标: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3%
各归属期内,按照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情况确定实际可归属数量,公
司层面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亦不能递延至下期归属,按规
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
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结果表中对应
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评价标准 B及以上 C及以下
个人归属系数 10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
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
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考核层
面。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营
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
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公司主要从事培养基的生产和销售以及定制研发生产服务(CDMO 服务),
围绕培养基和 CDMO 业务双轮驱动的业务模式,积极推动两个板块业务协同发
展,稳步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持续优化。公司发挥在研发、产品、质量、市场、
服务等多方面的经营优势,进一步加大对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投入,不断加大
市场开拓力度,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公司主营业务继续呈现良好
发展态势,销售收入和利润实现了持续稳定增长。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值为 2023 年、2024 年
和 2025 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相较于 2022 年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70%和 120%,
考核目标值下公司的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30%;公司业绩考核触发值为 2023 年、
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
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
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
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行
权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归属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实施及生效程序
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
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
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工作。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
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
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
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
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见。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
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
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
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
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法律意见书及相关实施情
况的公告。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
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
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3 年 7 月 18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
下:
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
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 1:本表相关数据是假设以 2023 年 7 月 18 日收盘价为公允价值测算所得,实际会计成本将
以授予日收盘价为公允价值计算。
注 2:本表相关数据是假设自 2023 年 8 月开始摊销相关股权激励费用,实际以授予日开始摊
销。
注 3: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
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
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
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 4: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
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务。
及其它税费。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
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
不承担责任。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其它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公司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和/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和/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
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
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
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事会审议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
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
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
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
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
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
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
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
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
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
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
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
件之一。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
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
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
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
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i)已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将由继承人继承,但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
所涉及的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有);(ii)已满足归属条件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将由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iii)未
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将由继承人继承,但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
及的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