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方股份: 股权激励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7-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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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489       证券简称:八方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8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因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本期不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根据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同意回购注
销本期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以下统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
上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
的公告》
   (2023-015)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宜核实后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本次回
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减少注册资
本及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023-016)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公司
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事项提出异议,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向
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安排,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2022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为:
                     “以 2020 年收入和净利
润为基数,2022 年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35%,且净利润复合增长率
不低于 30%”。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2
年度净利润指标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本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 42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 139,342 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0828%。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4493212),
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 139,342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
司总股本由 168,257,979 股变更为 168,118,637 股,公司将依法办理
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份性质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278,684         -139,342     139,342
 无限售条件股份      167,979,295                  167,979,295
   股份合计       168,257,979       -139,342   168,118,637
  注: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完成后中登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
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
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
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
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
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
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为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
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相关人员、数量、价
格、资金来源和回购注销安排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之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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