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健米业: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7-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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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
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遵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处印章。董事会秘书可
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 1/3。董
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
董事权益,履行董事义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条   独立董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关职权,履行相
关义务。独立董事必须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四个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需提交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项;
  (九)决定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于《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决定单笔或年度内累计金额 50 万元(含)以上的捐赠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
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要求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10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等事项;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处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处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
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副董事长履行职务;被推举的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
盖有董事会秘书处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
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
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
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
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
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
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
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章   董事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
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
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
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
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
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
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
不予统计。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
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
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
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
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
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
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四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录音。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
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
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
录。
     第三十七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
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
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
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
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
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
               “以上”、“以下”、“内”含本数;“过”、 “前”不含本
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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