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就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调整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项目”,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和公司实际需要,公司决定对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总投
资金额、实施地点、投资概算构成及建设期等内容进行相应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
整”)。我们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及《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本次调整的客观情形变化
及公司实际需要、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募投项目准备工作的最新推进情况以及
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就上述事项所拟定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将
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涉及关联交易
的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叶小杰、程文文、朱浩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