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
经讨论后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确
定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为“1,000 亿米光伏用钨丝产线建项目”,根据客观
情况变化和公司实际需要,公司决定对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总投资金额、
实施地点、投资概算构成及建设期等内容进行相应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
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我们认为其综合考虑了本次调整、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
司实际需要及募投项目准备工作的最新推进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其综合对本次调整后相关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最新推进情况及对公司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结构、盈利
及融资能力的影响等进行了充分的分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以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上
述议案内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叶小杰、程文文、朱浩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