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
于独立判断,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
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
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公司 2020 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冯红康等 5 人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何帆等 3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 A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及价格合法、有效,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
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
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意见
公司 2021 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杨吉永等 4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
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A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
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按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已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现有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
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897,302 股。因
此,我们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独立董事: 张昆 王青松 李家聪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