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等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相关授权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确保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事项顺利进行,基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预案和授权范围,在本次发行
注册批复有效期内,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
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同意授权
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后,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
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
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如果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事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的审议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2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文广 盛宝军 徐开兵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