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安新材: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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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86     证券简称:悦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3-050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
          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董事于缘宝先生
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于缘宝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于缘宝:
  经查,你在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安新材)IPO前取得其
股份9,345,000股,占其总股本的10.9374%,且自2016年11月至今担任悦安新材董
事。悦安新材于2022年9月30日披露了你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于2022年10月12日
至2023年2月11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1,708,000股,即不超过悦安新
材当时总股本1.9990%的股份,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悦安新材于2023年3月
上述违规减持悦安新材股票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的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落实承诺措施对
违规减持行为进行整改补救,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法律法规规定,
避免违规减持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戒,认真吸取教训,将严格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补救措施,
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强化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的合规和自律意识。
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进一步督促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
督促有关股东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会继续
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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