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包括:1、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
形;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情形;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
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
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
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