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和材料: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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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常州聚和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和材料”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
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相关事项,具
体情况如下:
  一、《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员工薪酬福利体系建设,减轻员工购房负担,更好地推行员工
激励政策,吸引和留住关键岗位人才及有潜力的员工,真正实现“安居乐业”,
在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投入部分自有资金为员工购房提供免息
借款。为规范管理流程,现根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关键岗位人才及有潜力的员工,在
工作地购买住房时的付款借款。若配偶双方均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双方均可享
受此购房福利政策。
  本办法不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与前述主体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常
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含自建房、宅基地、公寓、商铺等),且申请人为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之一;
求;
  (1)既有个人免息借款(非公务相关)尚未全额偿清者。
  (2)申请借款之前两年内产生借支过程中有未依时偿还者。
  (3)申请人有不良个人征信记录(如有过连续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记录被银
行列入黑名单的,需自记录消除满5年)、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借支原因,经审核不实或不符借支规定者。
     (四)借款额度与期限
度,但总借款额度以“累计年度总额度”不超过3,000.00万为上限,设立借款资
金池,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免息借款。
金池剩余总额而定,如员工申请的借款金额超过公司借款总额度,则按申请时间
进行轮候和审批。
  聚和材料的员工职级共分为25级,根据借款员工职级和购房所在城市,《员
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员工可申请额度如下:
  (1)北京、上海、深圳、广州购房:
  (2)除以上四个城市外的其他城市购房:
  (五)申请办理程序
所属部门分管副总审核,人事行政部审核,运营管理副总审批,总经理审批。
付款日,以转账方式一次性交付于申请人,并妥善保存汇款凭证。
金收据、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贷款合同等署有员工本人姓名的有效证明材料。
如逾期未提供房产证,则流程失效,员工需在一周内一次性还清款项。
  (六)还款规定
每月20日之前按约定归还至公司指定账户,可提前还款。
年最低还款额不得少于以下借款比例,首年可延迟三个月还款:
自取得借款之日起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还款比例      9%    15%   20%   25%   31%
月与公司重新拟定剩余还款计划。重新签订计划仍需满足每年最低还款之要求,
并将此作为《员工购房借款合同》的补充附件。若未在当月内与公司商议重新拟
定还款计划,即被认定恶意拖欠,拖欠期间(即应还款日次日起至实际还款日),
借款人将按欠款金额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贷款利息。
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5天内一次性还清借款及利息(若有):
  (1)若员工离职之前已提前还清借款者,需支付借款本金占用期间产生的
利息,利息金额=实际占用资金×占用时间×利率。
  (2)若员工离职时未还清借款,除应一次性清偿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外,
还需支付借款本金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利息金额=实际占用资金×占用时间×
利率。
  利率:以公司实际放款当月为基准,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具体以《员工购房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款项优先用于抵扣员工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不足部分员工应当自行补足,员工无
异议,否则公司有权暂缓办理其离职手续。
序办理。
还公司。
  (七)违规处罚
同》,其中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
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并明确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抵押、保证、质押。
还借款本金及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外,自延迟给付之日(即提出离职报告或被通
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5天后)起,按照本金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支付滞纳金。
  (八)其他
   《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试行期一年,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在具
体执行过程中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工作。
   《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开始实施,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对本办法
所确定的流程、具体要求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事宜;
  二、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为进一步完善健全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本次公司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
理办法为公司员工购房提供借款,该事项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激发员工积极性,提
升员工归属感和幸福感,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员工,有效提升团队凝聚力和公司
的综合竞争力,进而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时,公司本次提供
购房借款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提供购房借款的对象均为公司员
工,公司用于员工购房借款资金池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风险处于可控
制范围且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该事项为员工购房给予了适当的贷款利率优惠且并未要求员工提
供相应担保,可能会导致公司损失部分借款利息,若《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执行过程中,部分员工未按规定按时还款,亦会增加公司面临的坏账风险。
  三、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入黑名单的,需自记录消除满5年),且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在《员工购房借款合同》中进行约定;
           《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对员工申请购房借款的申请
条件、借款额度与期限、借款办理程序、还款规定及违约处罚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公司将根据《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与员工签署借款协议,严格控制风险。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
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不影响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
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限制额度的自用唯一商品房购房的借款,有利于帮助
公司人才体系建设,员工实现安居乐业,更好地吸引和保留核心人才。公司此次
用于员工购房借款资金池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本次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总借款额度不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自有资金
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限制额度内的自用唯一商品房购房借款,有利于公司吸引
和留住人才,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且风险可控。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制定的《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相关事项已履行了必要
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
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事项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制定《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
理办法》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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