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
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机制,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
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 燕 刘 洪 陈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