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03 证券简称:聚和材料 公告编号:2023-040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
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26.05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总股本 16,562.7886 万股的 1.36%。其中,首次授予 206.05 万股,约
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24%,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
益总额的 91.15%;预留授予 20.00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
股本的 0.12%,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85%。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
调动公司管理人员与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
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
称“《监管指南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聚和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次激励计划。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或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
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
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相应数量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后便享
有应有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26.05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16,562.7886 万股的 1.36%。其中,首次授予 206.05 万
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24%,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
予权益总额的 91.15%;预留授予 20.00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总股本的 0.12%,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85%。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
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
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监管指南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下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
励的其他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 44.84%,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
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次激励计划
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其一致行动人敖毅伟先生、冈本珍范(OKAMOTO KUNINORI)、朱立波先生,
以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蒋欣欣女士的配偶樊昕炜先生、张晓梅女士的配偶
黄吉僖先生。公司将前述人员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为:
(1)刘海东先生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的核心管理者,对公司未
来战略方针的制定、经营决策的把控、重大经营事项的管理起到关键作用。本次
激励计划将刘海东先生作为激励对象有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和发展需求。
(2)敖毅伟先生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其同时为核心技术人员,系公司研发团队创建人之一,主导了公司 PERC 电池用
银浆的开发,是公司多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是公司研发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
(3)冈本珍范(OKAMOTO KUNINORI),日本籍,系公司董事、核心技
术人员、首席技术官,其带领团队持续优化银浆配方、完善产品组合,开发出
TOPCon 电池、HJT 电池用银浆等产品,是公司的核心研发人员。
(4)朱立波先生任公司产品开发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应用技术支持工作,
对公司产品研究开发工作起到重要作用,系公司核心骨干。
(5)樊昕炜先生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其负责公司的营销工作,是公司营销中心的核心人员。
(6)黄吉僖先生任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德朗聚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上
海德朗聚新材料有限公司是公司从事新材料技术研发的重要组织机构。
此外,实际控制人刘海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敖毅伟先生、冈本珍范
(OKAMOTO KUNINORI)、朱立波先生,以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蒋欣欣
女士的配偶樊昕炜先生、张晓梅女士的配偶黄吉僖先生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
提升公司核心人员参与的积极性,并能更好地激发员工的能动性和创造力,从而
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业绩、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因此,公司将刘海东先生、敖毅
伟先生、冈本珍范(OKAMOTO KUNINORI)、朱立波先生、樊昕炜先生及黄吉
僖先生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 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除上述人员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
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次激励
获授的限制 占拟授予
计划草案公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权益总额
告时公司总
(万股) 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董事、副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冈本珍范
董事、核心技术人
员、首席技术官
KUNINORI)
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
要激励的其他员工(144 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206.05 91.15% 1.24%
三、预留部分 20.00 8.85% 0.12%
合计 226.05 100.00% 1.3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冈本珍范(OKAMOTO KUNINORI)、朱立波先生,以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蒋欣欣女士的配偶樊昕
炜先生、张晓梅女士的配偶黄吉僖先生,除前述人员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
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包含 1 名日本籍员工, (OKAMOTO KUNINORI)。
为冈本珍范
及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或调整至预留部分
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20.00%,任何一名
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
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
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本次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失去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的资格,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
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
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归属: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
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一个归属期 50%
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二个归属期 50%
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一个归属期 50%
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二个归属期 50%
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限制其售出的时间段。本次激
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
体内容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等主体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47.04 元,即满足授予
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47.04 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91.20 元的 50%,为每股 45.60
元。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94.07 元的 50%,为每股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4.32 元的 50%,为每股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7.03 元的 50%,为每
股 43.52 元。
(三)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一致,为每股 47.04 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
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
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
废失效。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4 年两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
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考核年度归母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Am)
以 2022 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归母净利润增长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年
率不低于 35%
以 2022 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归母净利润增长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年
率不低于 80%
业绩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00%
考核年度较 2022
年归母净利润增 80%≤A/Am*100%<100% X=80%
长率(A)
A/Am*100%<80% X=0%
注:1、上述“归母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若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
予,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 2023 年第三季
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5 年
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考核年度归母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Am)
以 2022 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归母净利润增长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年
率不低于 80%
以 2022 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归母净利润增长
第二个归属期 2025 年
率不低于 105%
业绩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00%
考核年度较 2022
年归母净利润增 80%≤A/Am*100%<100% X=80%
长率(A)
A/Am*100%<80% X=0%
注:1、上述“归母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即为考核年度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
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C”和“D”五个评级,届时依
据限制性股票对应考核期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S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50% 0%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
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
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
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归属,除满足上述归属条件外,还需满
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
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新型电子浆料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成
立以来,始终专注于新材料、新能源产业。目前公司主要产品为太阳能电池用正
面银浆。历经多年的积累和研发投,根据《2021-2022 年中国光伏产业年度报告》
的数据,2021 年度,公司光伏正银全球市场占有率达到 37.09%,排名全行业第
一位,为正面银浆产业的国产化替代作出了重要贡献。2022 年度,公司正面银浆
出货量为 1,374 吨,成为行业历史上首家年正银出货量超过 1,000 吨的企业,继
续保持太阳能电池用正面银浆行业的领先地位。为保持公司竞争地位,实现公司
战略规划及经营目标,公司在制定本次激励计划考核业绩目标时,基于对公司未
来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宏
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历史业绩、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
综合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目的,选取净利润增长率作
为考核指标。净利润能够直接地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
净利润增长率能够反映未来的增长潜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本次激励计划业绩指
标的选取及考核目标的设定合理、科学,在当前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存在较大不
确定性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同时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
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
核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及具体可归属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定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
专业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
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
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
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本
次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
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
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作废失效、办理有关登记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
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见。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根据《管
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失效,且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
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
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
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
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
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事会审议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配股、缩股、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九、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
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
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
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
股票);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
估计,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
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
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
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交易。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
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该模型以 2023 年 7 月 17 日为计算的基准
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股票收盘价)。
月的年化波动率)。
年期、2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
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 2023 年 8 月初首次授予,且授予的全部
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且在各归属期内全部归属,则需摊
销的首次授予股份支付费用总额及各年度摊销情况预测算如下:
首次授予数量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
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
股份支付费用。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
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
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
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
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务。
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
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
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
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税及其他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
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执行。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次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次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
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
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
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解决。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
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
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程序进行。
(1)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或合同到期且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的,自情况发生
之日起,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
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等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
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
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
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个人过错原因被公
司解聘或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
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
他税费。
(1)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在公司继续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
费。
(2)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退休前本次激励
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其已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
费。
(1)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
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归属,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
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
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并应在其后每次办
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已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归属;董事会可以决定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
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并应在其后每次
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
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激励对
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
(三)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
(四)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六)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七)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