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
归属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归
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相关归属手续。
独立董事:宋广华 步丹璐 潘 嫦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