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
的规定,
我们作为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
查和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
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
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
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的计划或安排。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及机制,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
密结合在一起,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及业务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3年7月17日为首次授予日,以4.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8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834.00万股限制
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胜刚 杨平波 陈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