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和材料: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7-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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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事项涉及的审
议程序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超募
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
员工提供限制额度的自住商品房购房的借款,有利于帮助公司人才体系建设,
员工实现安居乐业,更好地吸引和保留核心人才。公司此次用于员工购房借款
资金池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正
常经营,公司本次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未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三)《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
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
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
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
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六)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七)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
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
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新型电子浆料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自
成立以来,始终专注于新材料、新能源产业。目前公司主要产品为太阳能电池
用正面银浆。历经多年的积累和研发投,根据《2021-2022 年中国光伏产业年度
报告》的数据,2021 年度,公司光伏正银全球市场占有率达到 37.09%,排名全
行业第一位,为正面银浆产业的国产化替代作出了重要贡献。2022 年度,公司
正面银浆出货量为 1,374 吨,成为行业历史上首家年正银出货量超过 1,000 吨的
企业,继续保持太阳能电池用正面银浆行业的领先地位。为保持公司竞争地位,
实现公司战略规划及经营目标,公司在制定本次激励计划考核业绩目标时,基
于对公司未来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也
充分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历史业绩、目前经营状况以及
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目的,选
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净利润能够直接地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
成长性的最终体现,净利润增长率能够反映未来的增长潜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本次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选取及考核目标的设定合理、科学,在当前国内外宏
观经济形势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同时有助于调动
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及具体可归
属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莉、纪超一、罗英梅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莉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纪超一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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