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
司的认同和了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
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
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以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范围、方式和内容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和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证券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
(六)上证 e 互动;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十一)邮寄资料;
(十二)广告、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三)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是: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
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
快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
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除本办法
确认的人员或取得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投
资者接待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经公司董事会许可,未经董事会
许可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
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责任人及员工应积极参与并协助公司投资管理部做好投资者管理工
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应定期或不定期为董事会办
公室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相关信息,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
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收集与整理、分析论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
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可以举行
专门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
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及投资管理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
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或顾问咨询、策划和协助
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
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
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
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三十三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
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
尽快利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
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
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
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一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公司可以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四十二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四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
第四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要求做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
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
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五十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
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十一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
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
对一沟通活动并做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
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六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
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
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办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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