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
计划”),经核查《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行
权及解除限售安排、首次授予权益的股份支付费用及摊销情况的修订,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一致同意修订《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并同意将《关于<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设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
考核。公司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即以 2022 年营业收入(剔除四川欧乐
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的影响)为基数,2023 年-2025 年营业收入
增长率分别为不低于 20.00%、30.00%、60.00%)。公司结合宏观经济环境、行
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作用,设定了具有一定科学合理性的业绩考核目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
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
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
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
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
限售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冼俊辉 姚海波 钟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