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以及《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经认真审
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查,我们认为: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除对子公司的担保外,无其他对外
担保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租赁船舶提供物流运输服务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与 SINOGAS 或其关联方洽谈船舶租赁协
议符合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实现主业聚焦、降低经营风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拟与 SINOGAS 或其关联方洽谈 6 艘船舶租赁协议,满足 α-烯
烃综合利用高端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原材料准时供应,确保项目顺利投产。
独立董事:高长有、潘煜双、费锦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