萃华珠宝: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7-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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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3-051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
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7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 29 号萃华金店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与投票方式: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7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郭裕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68,435,2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份的 26.71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5,781,5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1.77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2,653,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653,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25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653,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435,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5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郭英杰、郭裕春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435,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度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5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郭英杰、郭裕春已回避表决。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本议案已经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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