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03 证券简称:聚和材料 公告编号:2023-042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
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7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11日以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
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宏伟先生主持。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和表决,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事项及相关
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
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常
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3-037)。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总借款额度不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自有
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限制额度内的自住商品房购房借款,有利于公司吸引
和留住人才,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且风险可控。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制定的《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常州
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38)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
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因关联监事黄莉娜女士的配偶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依法回避表
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常
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常
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范运行,有利于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员工勤勉尽责地开展工
作,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因关联监事黄莉娜女士的配偶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依法回避表
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常
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六)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
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
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
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前5日披露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因关联监事黄莉娜女士的配偶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依法回避表
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常
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
特此公告。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