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
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注
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
见如下:
文件的规定,经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逐项论证后,公
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条件;
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股股票预案》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业务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保障
全体股东的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无需
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亦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的情形;
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就拟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和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
会公告[2015]31 号)等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药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甘肃长城兴陇丝
路基金(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丝路基金”)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公司与甘肃药业集团和丝路基金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股份认购协议的条款及
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章程》和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获
得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同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
在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