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上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
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前 5 日披露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
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
结合的分配机制,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字:
李宏伟
日期:2023 年 7 月 14 日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字:
戴烨栋
日期:2023 年 7 月 14 日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字:
黄莉娜
日期:2023 年 7 月 14 日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字:
黄小飞
日期:2023 年 7 月 14 日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字:
李玉兰
日期:2023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