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特气体: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7-1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3]第 801 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42层
电话:0755-2223 5518    传真:0755-2223 552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3]第 801 号
致: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华特气体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气体”“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
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和《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
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本次调整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
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
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实施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关于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本
次调整,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一)2023 年 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过程中无需履行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 年 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3 年 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终止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的议案。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过程中,公司现任董事傅铸红、张穗
华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2023 年 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核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议案》及《关于终止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的议案,并对《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3 年 3 月 1 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
了《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修订稿)》,并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
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六)2023 年 3 月 11 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
了《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1.列入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张穗华先生于近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公司股份 6,017,000 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将成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张穗华先生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2.除张
穗华先生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七)2023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八)2023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因原拟首次授
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同意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
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20 日,以 41.36 元/股的价格向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92
万股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3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因原拟首次授
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同意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
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20 日,以 41.36 元/股的价格向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92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
核查,同意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20 日,以 41.36
元/股的价格向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92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2023 年 7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为 40.96 元/股。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
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2023 年 7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为 40.96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履行
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或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发布的《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88),公司 2022 年度向全体股东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9902 元(含税)。根据公司所作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该等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据此,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调整为 40.96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调整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所作说明,公司将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等与本次调整相关事项的文件。公司承诺,随着本次激励计划
的进展,公司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
《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就本次调整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
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就本次调整履行
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
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特气体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