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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股发字【2023】第 0397 号
二〇二三年七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股发字【2023】第 0397 号
致: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专项
法律顾问。永安林业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福建省永安林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本所
律师现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12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
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
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和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
得的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
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
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
持的事实,本所取得了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有关
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证明、声明或承诺以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单位、个人的访谈。上
述证明、声明和承诺、访谈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
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提供的
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
获得合法授权。
的。
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深交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永安
指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林业
A股 指 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指 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公司章程》 指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公司法》 指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证券法》 指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律师法》 指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1 日修订,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
《注册办法》 指
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06 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指
证监会、司法部令第 41 号)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指
国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
中林集团 指 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发行人实际控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制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正 文
问题: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森林经营业务、木材二次加工业
务,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涿州市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宁晋县生物质能循环
利用项目、生物质发酵微生物研发中心项目。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联系,是否属于将
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请保荐人及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存在联系
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存在联系,具体情况如下:
涿州市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
项目 生物质发酵微生物研发中心项目
宁晋县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
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包括产
品、服务、技术等,下同)的 否 否
扩产
通过对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通过对生物质发酵微生物的研
进一步深度挖掘农林业资源,完 究,为公司干式厌氧发酵技术和
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的升级 成林业经营转型升级,完成由传 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提供技术
统行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型 支撑,进一步深度挖掘农林业资
升级 源,提升产品竞争力和利润空间
通过对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是否属于基于现有业务在其他
由传统森林经营领域向生物质 否
应用领域的拓展
能循环经济领域的拓展
属于产业链纵向的延伸,存在上
是否属于对产业链上下游的 下游关系(林业三剩物可作为生
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所需原材 否
(横向/纵向)延伸
料,有机肥可作为森林经营业务
所需原材料)
是否属于跨主业投资 否 否
与森林经营业务均具有“碳减
其他 排”属性,对实现“双碳”目标 否
具有重要意义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公司主业
(一)中林集团明确定位永安林业主营业务为生物质能循环利用业务
主业定位的说明》,明确定位永安林业主营业务为生物质能循环利用业务,该说
明内容具体如下:
“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是党中央重大战略决策,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
求。作为唯一一家以林业为主业的中央企业,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林集团’)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致力于成
为国内最大碳汇经营实体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重要运营平台。
在全面推动‘双碳’战略落地方面,中林集团积极探索发展模式,创新发展
路径,其中发展生物质能循环经济是落实国家‘双碳’战略的重要举措。2021
年,中林集团重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
并将其作为全集团系统内发展生物质能循环经济的唯一主体单位。
永安林业的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依托国际先进、国内首创的干式厌氧发酵
技术工艺,是中林集团作为国资央企履行科技创新的重要载体。项目以玉米秸秆
等农林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生物天然气、生物有机肥等,能够有效解决北方农业
大省因直接燃烧秸秆带来的大气污染问题,缓解项目所在地区能源紧张局面,同
时能够带动农民就业、为农民增收。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既是践行碳排放双控
的重要举措,又是助推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路径。
目前,永安林业是中林集团旗下唯一的上市公司,也是中林集团绿色新能源
业务的运营主体公司。在‘双碳’战略的大背景下,永安林业以生物质能循环利
用业务为主业,符合中央企业主动服务‘国之大者’的使命,符合中林集团‘两
个目标’、‘四个定位’的战略规划,符合中林集团对永安林业的主业定位,符
合聚焦主责主业、发展实体经济、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传统产业改造
升级的要求。”
(二)公司围绕《公司章程》确定的经营宗旨以及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
围,贯彻落实中林集团的战略规划,聚焦主业,发展生物质能源业务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公司的经营宗旨确定为:“围绕‘双碳’目
标,以生物质能源项目为抓手,打造经济与生态双循环系统,推进扩绿、增汇、
降碳,致力于成为世界一流生物能源上市公司”。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完成
营业执照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
用技术研发、发酵过程优化技术研发、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及复合微生物肥料研
发”。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做好 2023 年中央企业投资管理 进一步扩大有
效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中央企业进一步聚焦
主责主业、发展实体经济......,聚焦......产业链强链补链等重点领域,推动企业在
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强化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形
成‘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等方面加大投资力度,布局实施一批补短板、
强功能、利长远、惠民生的重大项目。”2023 年 2 月,中林集团根据《通知》
等相关规定,审议通过并出具了《关于同意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生物质能项目的批复》,同意公司投资生物质能项目。
中林集团于 2023 年 2 月向国务院国资委上报《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
收购上市公司进展情况的报告》(中林〔2023〕50 号),明确了公司战略规划
为:围绕中林集团“两个目标”“四个定位”的战略规划,永安林业积极调整发
展方向和发展定位,以生物质能循环利用为转型方向,打造中林集团内“国储林
+林下经济+农林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低碳清洁能源+生物有机肥+碳汇资产”的
产业链闭环。
(三)除募投项目外,公司已按计划有序开展多个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
中林集团于 2023 年 2 月向国务院国资委上报《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
收购上市公司进展情况的报告》(中林〔2023〕50 号),明确了为提升永安林
业价值创造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永安林业加速向生物质能循环利用转型。永安
林业已经在河北的涿州市、宁晋县、广平县,河南的郸城县、获嘉县规划了 5
个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预期 2024 年进入试生产。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况如下:
广平县生物质能 郸城县生物质能 获嘉县生物质能循环
涿 州 市 生 物质 能 循 宁晋县生物质能
项目 循环利用项目 循环利用项目 利用项目
环利用项目 循环利用项目
(非募投项目) (非募投项目) (非募投项目)
项目投资金额
(万元)
项目实施地点 河北省涿州市 河北省宁晋县 河北省广平县 河南省郸城县 河南省获嘉县
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
项目公司
成立时间
控股股东审批
同意永安林业在涿州市、宁晋县等 5 地投资生物质循环利用项目
市公司项目提供进展情况有关事项的函》(产权函〔2023〕8 号)而签发《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
国资委汇报程序
收购上市公司进展情况的报告》(中林〔2023〕50 号)(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明确:公司战略规划
以生物质能循环利用为转型方向;报告明确:下一步重点工作为加速公司向生物质能循环利用转型
平县人民政府签
署《协议书》,政
府帮助办理县内
相关行政审批手 2023 年 3 月被纳入河
续,在原材料供 南省重点建设项目;
市人民政府签署《涿 入省重点前期项
应、产能消化、专 2022 年 12 月与获嘉
州 市 生 物 质 能 循环 目,由邢台市重 2023 年 3 月被纳
项补贴等方面予 县人民政府签署《获
利用项目合作协 点项目建设领导 入河南省重点建
以一定的政策支 嘉县生物质能循环利
议》,政府协助办理 小组办公室协调 设项目;根据项目
获得地方政府 持;2023 年 4 月取 用项目合作协议》,
项 目 开 工 所 需 各项 加快办理前期手 进展情况适时与
支持情况 得广平县人民政 政府协助办理项目开
行政审批手续,并在 续;根据项目进 政府签署合作协
府关于《〈广平县 工所需各项行政审批
原材料供应、产能消 展情况适时与政 议,相关工作积极
农业农村局关于 手续,并在原材料供
化、专项补贴等方面 府签署合作协 推进中
规划设立玉米秸 应、产能消化、专项
予 以 一 定 的 政 策支 议,相关工作积
秆离田示范区请 补贴等方面予以一定
持 极推进中
示〉的批复》,统 的政策支持
一规划设立 10 万
亩以上玉米秸秆
离田示范区,年售
出秸秆量 20 万吨
项目备案 2022 年 12 月完成 2022 年 12 月完成 2022 年 11 月完成 2022 年 12 月完成 2022 年 12 月完成
项目环评
评批复 环评批复 环评批复 环评批复 料编制中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广平县生物质能 郸城县生物质能 获嘉县生物质能循环
涿 州 市 生 物质 能 循 宁晋县生物质能
项目 循环利用项目 循环利用项目 利用项目
环利用项目 循环利用项目
(非募投项目) (非募投项目) (非募投项目)
出让方拟于 2023
地预审意见,出让方 用地预审意见, 年 7 月 4 日启动土 预审意见,出让方拟
项目用地 年 7 月启动土地招
拟于 7-8 月启动土地 根据土地招拍挂 地招拍挂程序,拟 于 2023 年 7-8 月启动
拍挂程序
招拍挂程序 情况推进 于 8 月 4 日摘牌 土地招拍挂程序
《永安林业生物 《永安林业生物
安 林 业 生 物 质 能循
质能循环利用项 质能循环利用项
项目设备采购 环 利 用 项 目 设 备及 根据项目实施进
目设备及运营服 目设备及运营服 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
运 营 服 务 合 作 协议 展情况签署补充
务合作协议之补 务合作协议之补 况签署补充协议
之补充协议》,2023 协议支付预付款
充 协 议 》 , 2023 充 协 议 》 , 2023
年 5 月已支付预付
年 3 月已支付预付 年 6-7 月已支付预
款 1.047 亿元
款 1.047 亿元 付款 2,200 万元
项目运营管理 根据项目实施进 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
服务协议 展情况签署 况签署
施工总包单位, 施工总包单位,正
项目建设 工总包单位,正在完 施工图设计阶段 施工图设计阶段
善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 计
(四)本次募投项目通过对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进一步深度挖掘农林
业资源,完成林业经营转型升级;完成由传统行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型升级,
且通过对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现由传统森林经营领域向生物质能循环经
济领域的拓展
公司目前开展的人造板业务采用传统技术,对林业三剩物的加工主要是物理
变化,改变的是物质的形态而不改变其分子结构,将原材料进行切削加工后进行
热压,用胶黏剂进行黏合,按客户要求生产出具有一定厚度和物理性能的纤维板,
附加值较低,属于工业初加工产品。
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农业废弃物、林业废弃物等,其中农业废弃物主要指稻谷、
小麦、玉米等谷物种植产生的农作物秸秆;林业废弃物主要是指林业生产活动产
生的固体废物。林业三剩物主要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
条、木竹截头、锯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农业废弃物
和林业废弃物统称为农林废弃物。
本次募投项目生物质能源业务采用新式干法厌氧发酵工艺、微生物菌种技
术、腐熟发酵技术,对农林废弃物原材料的加工主要是生物化学变化,改变了物
质的分子结构,生产出全新类别的生物天然气、有机肥、二氧化碳等产品,产品
应用领域更广,附加值更高,属于对生物质资源的深度资源化利用。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公司现有森林经营业务所在行业属于农、林、牧、渔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募投项目产品所
处行业属于“4 生物产业-4.3 生物农业及相关产业”“6 新能源业-6.4 生物质能
及其他新能源产业”;公司募投项目涉及的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属于“7.3 资
源循环利用产业-7.3.6 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可见,公司森林经营业务属于
传统的农林行业,募投项目所处行业属于战略新兴产业中的生物农业及相关产
业、生物质能及其他新能源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之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行
业。
本次募投项目通过对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使公司由传统的农林行业扩展
至生物质能循环经济行业。公司由传统的农林资源初加工行业向农林资源循环利
用的战略新兴产业转型。
综上,公司通过本次募投项目实现由传统的农林资源初加工行业向战略新兴
产业农林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转型,实现由传统森林经营领域向生物质能循环经济
领域的拓展。
(五)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在产业链上存在一定关系,通过对农
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现产业链纵向延伸
农作物秸秆与森林经营业务的副产品林业三剩物皆为农林废弃物,其主要成
分均为纤维素、半纤维素、木质素,其基础成分为含碳有机物,是可再生能源的
载体,皆为生物质资源,均可用于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的原材料。考虑成本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济效益因素,公司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将选用秸秆作为主要原材料。
本次募投项目的产品生物有机肥具有安全环保的特点,有机肥在土壤中分
解,转化形成各种腐殖酸物质,含有植物生长需要的大量营养成分,后效持久,
能够改善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可应用于包括公司现有森林经营业务在
内的广泛的农林业种植领域。考虑成本及经济效益因素,公司森林经营业务所需
肥料主要通过就近采购满足。
行业内,传统农林产业与生物质能循环经济示意图 1:
行业内,传统农林产业与生物质能循环经济示意图 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六)本次募投项目符合《注册办法》中关于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和适用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为 30,000 万元,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由公司间
接控股股东中林集团全部认购。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规定,
“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
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即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
债务符合“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
及其配套生物质发酵微生物研发项目,相对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本次募
集资金投向更具体、更明确,专项用于公司主业生物质能循环利用业务。因此,
本次募投项目符合《注册办法》中关于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和适用。
(七)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通过设立全资子公司的
方式开展生物质能循环利用业务,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相关规定,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
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
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
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及其配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套生物质发酵微生物研发项目,通过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方式开展业务,不属于财
务性投资。
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及其配套生物质发酵微生物研
发项目,属于投向实体经济;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行业属于战略新兴产业,是
国家政策鼓励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公司章程经营宗旨
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发展生物质能源业务,推动能源生产向绿色低碳转型,为增
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奠定基础,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符合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第 7-4 募集资金投向监管要求,同时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
款的规定,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关于“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作为中林集团旗下唯一上市公司,是中林集团开展生物质能
循环利用业务的唯一主体单位。在“双碳”战略的大背景下,公司以生物质能循
环利用业务为主业,符合中央企业主动服务“国之大者”的使命,符合中林集团
“两个目标”“四个定位”的战略规划,符合中林集团对公司的定位。公司围绕
《公司章程》确定的经营宗旨以及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贯彻落实中林集团
的战略规划,聚焦主业,发展生物质能源业务。除募投项目外,公司已按计划有
序开展多个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公司通过本次募投项目实现由传统的农林资
源初加工行业向战略新兴产业农林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转型,实现由传统森林经营
领域向生物质能循环经济领域的拓展。本次募投项目通过对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
用,实现产业链纵向延伸。公司在国家“双碳”目标背景下,在中林集团林业产
业格局体系及整体发展战略框架内,积极践行“双碳”战略。公司以农林废弃物
资源化利用、生物质能源业务为抓手,聚焦主责主业、产业链强链补链,发展实
体经济,打造经济与生态双循环系统,培育壮大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战略新兴
产业,强化能源资源安全保障,进一步推进公司扩绿、增汇、降碳和致力于成为
世界一流生物能源上市公司的经营宗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主业,同
时符合中林集团对上市公司的战略定位。本次募投项目符合《注册办法》中关于
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和适用。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主要投向主营业务,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第 7 号》第 7-4 募集资金投向监管要求的规定,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款的规定,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关于“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
规定。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责任报告;
阅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访谈发行人高管;获取并查阅发行人董事会战略发
展专题会会议记录及发行人关于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的说明;中林集团《关于同
意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生物质能项目的批复》《中国林业
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收购上市公司进展情况的报告》《中林集团关于福建省永安林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业定位的说明》等相关文件;中林集团官网关于主营
业务之一生物质能源业务的相关说明;
机肥战略合作协议;
判断发行人现有业务及募投项目所处行业。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认为:
焦主业,发展生物质能源业务,且发行人已有序开展多个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
加速向生物质能循环利用转型;本次募投项目通过对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
现由传统森林经营领域向生物质能循环经济领域的拓展、由传统农林行业向战略
新兴产业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行业转型升级、实现产业链纵向延伸及内生式增
长,对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本次募投项目是在中林集团整体发展战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略框架内,积极践行“双碳”战略,以生物质能循环利用为转型方向,转型成为
一家绿色低碳生物质能上市企业;
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关于“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第 7-4 募集资金投向监管要求的规定,
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盖
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马双双
王晓灿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