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
慎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审议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和《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基础上,与
承销商协商确定了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条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二、《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
会将在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的上市、交
易、托管、付息及转换股份等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资
金 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将根据
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上
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独立董事:金元、寇日明、杨之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