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7-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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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
定,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任何不
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
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7 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
财产品。
  二、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
励计划中对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调整。
  三、关于在山西省繁峙县设立子公司从事生猪屠宰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设立子公司开展生
猪屠宰业务,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经
过深思熟虑,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投资设立子公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宏伟:        ;
阎   磊:      ;
冯根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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