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楼,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关于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致: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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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3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
投票程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下午 13:30 在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三新
公路 207 号会议室召开,董事长王伟林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本次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李荣强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的内容一致。
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提交会
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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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1,017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221,342,4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1,458,036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弃权 8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62%。
议案二:《关于续聘 2023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9,811,536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弃权 1,08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1%。
议案三:《关于 2023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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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6,984,70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弃权 23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8%。议案未通过。
议案四:《关于公司子公司为购房客户金融机构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
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0,719,836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弃权 59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9%。议案未通过。
议案五:《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融资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融资相关
事项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20,491,736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弃权 2,035,1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95%。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对议案一至
议案四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
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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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
办律师为张隽律师、沈萌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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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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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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