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屈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
立蜇事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资料,并在了解了
相关情况之后,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3 年预计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此次担保行为是为支持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正常
的、必要的经营管理行为,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目前经营状况正常,
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天番食品提供的担保是其各股东按股权比例提
供的担保,天番食品以其所有资产和产品收益提供反担保保障了公司的利益。该
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
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
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 2023 年度金融衍生业务套期保值计划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开展商品类和外汇衍生业务,有利于控制实货价格波动
风险,防范外汇汇率波动风险,提高公司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公司通过加强
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期货部作为公司商品类和外汇衍生业务操作主体,同意公司子公司天
沣物产、银通棉业、天泽粮牧具体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同意公司 2023 年商品
类和外汇衍生业务计划,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
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签字:
胡本源 李大明 王传兵
万江春 何新益